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21

山青院办字〔2015〕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学校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有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由学校举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我校学生参加其他学业考核以及在外单位考试的违规行为,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应按照要求参加学业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考生守则》的规定认真、诚实、独立地完成考试答卷。凡违反考试规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学生评奖评优、各类资助、学生干部竞聘、组织发展等资格问题,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认定、处理或上报学校处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教学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考场课桌凳、墙壁或身体等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接文具、计算器等物品的;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传、接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四)考试过程中考场内外人员传递考试信息的; 

  (五)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各类通讯设备作弊的; 

  (六)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第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五)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纪律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六)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七)其它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旷考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第一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两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三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四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四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五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在考试违规事件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调查的;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况,经调查核实,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期间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事实认定应以考生违规记录为依据。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并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录,同时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在监考记录上载明相关情况。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监考教师可出具收据予以暂扣。考试结束后,开课单位考务办公室应立即将《监考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应及时将书面说明材料(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以便尽快调查核实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的调查取证、处理程序、入档归档及后续管理工作参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6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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