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17.11.13)

发布时间:2017-11-02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深入推进我省实验教学教革,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我省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全省高校学科专业布局、实验教学建设现状和发展需求,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和学科专业特色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建设内容 

  树立以学生为本,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促进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持续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实验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围绕以下方面不断加强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一)实验教学。 

   1.教学理念与改革思路。树立正确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导向,形成以学生为本、知识培养与能力培养并重、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现代实验教学理念,并运用到实验教学中心改革与建设中,落实到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教学改革实践中。 

   2.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立结构优化、各具特色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模式能适应不同学科专业对实践教学的具体要求。实验课程符合学科特点并具有自身系统性和科学性。实验项目及内容与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各类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 

   3.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形成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实验教学引入现代技术,融合多种方式辅助实验教学。 

   4.教学效果与教学成果。专业覆盖面广,实验开出率高,学生实验兴趣浓厚,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受益面广。学生实验基本技能宽厚扎实,实验教学队伍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创新成果和实验教学成果丰富,示范辐射作用明显。 

(二)实验队伍。 

   1.队伍建设。具备引导和激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投入实验教学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 

   2.队伍状况。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教风优良、教育理念先进、研究能力强、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 

(三)管理模式。 

   1.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不断优化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管理体制,统筹管理,形成服务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现代运行机制,推动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的良性互动。健全实验教学中心开放运行的政策、人事、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创新实验考核方法。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2.信息平台。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四)教学条件与环境。 

   1.仪器设备。具有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品质精良,组合优化,配置合理,数量充足,仪器设备资产账物相符率和完好率高,使用效益高,能满足各类型实验教学要求。针对特色实验具备改进、自制仪器设备的能力,教学效果好。 

   2.环境与安全。拥有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实验教学中心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设计科学合理,应急设施和措施完备,符合国家的基本规范。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开展广泛的师生安全教育,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组织管理 

   (一)申报与认定。采取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持续监测评估的方式,分年度认定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示范中心建设整体布局,统筹编制《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认定工作指导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组织实施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认定及监管。 

  2.各高校参照《指导标准》,以近三年的建设应用为考察期限,择优申报。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依照《指导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可对符合条件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认定的,授予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已获批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不再参与认定。 

   (二)运行与应用。各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发展规划目标,完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制度,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更新长效投入机制,加大仪器维护、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增强承担国家和地方实验教学改革的能力,积极开展持续更新实验教学资源、提高实验教学项目质量、改进实验教学方式方法、提升实验教学效果,开展国内外交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监督与考核 

  (一)各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需编制年度报告,包括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所在高校负责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日常指导工作,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已认定的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五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中心要求限期整改。评估不合格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不再列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序列。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认定工作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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